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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馆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博物馆

本馆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栖凤路28,网址:http://www.qbjqbwg.com/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成都市青白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务补助,开办资金为80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馆务会;

 (三)向本馆馆务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馆馆务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馆务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馆务

 

第十条  区博物馆馆务会是区博物馆的最高决策会议,是班子实施政治领导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第十一条  区博物馆馆务会议事范围实行清单管理(馆务会议事清单附后),清单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由班子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区博物馆馆务会由馆长、在编人员组成,具有发言权和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部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  区博物馆馆务会议事程序:

(一)时间安排。馆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馆长确定。

(二)确定议题。议题筹备成熟后提交馆长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须经馆长同意。议题材料由提出人负责,一般提前两日上报。议题由提出人汇报。

(三)议题筹备。对事关全馆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议题,议题报送领导事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协调沟通,广泛征求意见。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项目、规范性文件草拟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法律审查。涉及干部职工重大人事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由馆务会共同酝酿后报区文体旅游党组批准。

(四)会议通知。可由召集人通过书面会议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送达会议参加人员。

(五)会议召开。馆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全体成员到会才能召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会议主持。馆务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馆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有关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七)会议讨论。馆务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在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班子成员对涉及分管工作的议题,应主动介绍有关情况,积极客观地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认真思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度。

(八)会议表决。馆务会议对重要议题实行表决制度,赞成票超过馆务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采取口头表决方式时,表决人应明确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九)会议纪录。馆务会议由指定的专人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馆务会议有重大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根据不同情况分送区文体旅游局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馆班子成员、议题所涉及到的科室负责人。

第十四条   馆务会议议决事项,按照博物馆班子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馆长报告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应向区文体广新旅游局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坚持工作督查制度。馆务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开展督查,纳入效能建设量化考核范围,督查情况及时报告馆长和馆务会。

第十六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馆务会成员要及时向馆长报告个人重大情况每季度定期向馆长报告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运行情况,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需要报告或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遇有重要事项,要及时向馆长报告。

第十七条  区博物馆馆务会成员坚持应急管理制度。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馆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向馆长请示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馆务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意见保留制度。凡属馆务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馆务会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悖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坚持保密制度。馆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凡是不需要向下传达的,一律严格保密,绝不能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按既定范围、口径和时间进行,不能私自扩大范围,不能提前渗透,不能掺杂个人意见,更不能泄露馆务会议讨论时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条  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馆务会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二十一  本馆管理层是馆务会的执行机构,向馆务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二十二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馆务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二十三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馆务会的决议,接受馆务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二十四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馆务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五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二十六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十七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二十八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九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三十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三十一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二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三十三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三十四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三十五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六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三十七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十八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三十九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四十一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十二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四十三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四十四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馆务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四十五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四十六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馆务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七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四十八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馆务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十九  馆务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五十一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五十二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馆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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